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票据律师网 > 律师文集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为什么不要提前或逾期提示付款
作者:    访问次数:55    时间:2022/09/14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多人对于商业汇票有一点陌生,因为商业汇票一般来说是出现在商业生意场上的,所以大多数人对于商业汇票的相关知识并不是很了解,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T+10)。

[比如:2月1日到期,那么2月1日-2月11日都可以发起“提示付款”,不在这个期限内发起的“提示付款”都属于非正常提示付款,会对行使票据权利产生影响]。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可以提前三天匡算邮程,就是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提前三天到银行进行托收,向出票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一:如果你是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发起“提示付款”的申请,之后被承兑人拒绝的话,票据状态上就会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这是因为你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操作,所以要保证你所有的追索权利。

二:如果你是在提示付款期限之前发起的“提示付款”,的申请,相当于你并没有按照票面信息的约定时间要求兑现,所以承兑人是有权利拒绝付款的,此时你是不能追索任何人的,未按照票据的约定,条款上是你违约在先。

在现实中确实会有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之前就提示付款的,对于并不在乎的承兑人也确有接受申请的例子,这只能说是持票人没有遇到硬茬子,小编为您庆幸,倘若这个时候承兑人拒绝提示付款的申请,那么票据状态就会变成“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所以往往这个时候,只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T+10)内重新发起一次正常的“提示付款”即可。

三:如果你是在提示付款期限之后发起的“提示付款”,的申请,此时已经变成了“逾期提示付款”相当于持票人将丧失部分票据权利,追索范围也大大缩小,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票据权利都作废了。

它也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逾期提示付款”操作之前,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没有发起过正常的“提示付款”申请。这种情况假如承兑人拒付,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第二种是在“逾期提示付款”动作之前,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有发起过正常的“提示付款”申请。这种情况假如承兑人拒付,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但这种情行一般较少见。

提示:对商业汇票而言,一般都会有一个提示期限,这就是汇款的最后期限,我们在进行商业汇票时也一定要特别注重期限,一旦错过这个期限,持票人的权益就会受到限制和被动,而且还可能对自己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小的影响。

  • 上一篇:
  • 下一篇: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 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更多
  • 版权所有©武汉票据律师网(赵化律师)鄂ICP备13006287号 联系我们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
    友情链接: 支票律师 本票律师 承兑律师 商业承兑汇票律师 票据犯罪律师 专业票据律师 票据律师事务所 票据法律师 银行承兑汇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