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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时,依法享有的要求付款人向其签发汇票回单,以证明自己为汇票持票者的权利。
       在汇票中,付款人最终是否成为票据的第一债务人,需要看付款人是否为承兑行为。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票据后,承诺自己愿意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即付款人为承兑行为的,则该票据付款人就成为该票据关系中的第一债务人。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为承兑行为,则该付款人就不能成为票据的当事人,他就没有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持票人因此取得对出票人的期前追索的权利。由此可见,付款人是否为承兑行为,直接关系到该付款人是否应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问题,为了保证付款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为承兑行为,所以,在我国的票据立法中,对承兑期限采用的是“考虑期限主义”,即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承兑与否,不要求付款人立即做出决定,而是给予一定的考虑时间和准备时间。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也就是说,该付款人可以临时占有该票据3日,并在这3天的考虑期限内决定是否为承兑行为。而我们知道,汇票权利人对汇票权利的行使,不仅是以履行某种保全手续为条件,而且,还是以实际持有票据为前提的。所以,当付款人接到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后,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签发一份收据,即汇票回单,因为,只有这样,持票人才能证明自己已经向付款人进行了提示承兑,也才能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汇票持有人,保证持票人的汇票权利免受不利影响。所以,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提示汇票承兑的汇票持有人,因与付款人发生签发汇票回单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为汇票签发回单请求权纠纷诉讼。

     在汇票中,付款人最终是否成为票据的第一债务人,需要看付款人是否为承兑行为。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票据后,承诺自己愿意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即付款人为承兑行为的,则该票据付款人就成为该票据关系中的第一债务人。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为承兑行为,则该付款人就不能成为票据的当事人,他就没有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持票人因此取得对出票人的期前追索的权利。由此可见,付款人是否为承兑行为,直接关系到该付款人是否应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问题,为了保证付款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为承兑行为,所以,在我国的票据立法中,对承兑期限采用的是“考虑期限主义”,即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承兑与否,不要求付款人立即做出决定,而是给予一定的考虑时间和准备时间。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也就是说,该付款人可以临时占有该票据3日,并在这3天的考虑期限内决定是否为承兑行为。而我们知道,汇票权利人对汇票权利的行使,不仅是以履行某种保全手续为条件,而且,还是以实际持有票据为前提的。所以,当付款人接到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后,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签发一份收据,即汇票回单,因为,只有这样,持票人才能证明自己已经向付款人进行了提示承兑,也才能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汇票持有人,保证持票人的汇票权利免受不利影响。所以,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提示汇票承兑的汇票持有人,因与付款人发生签发汇票回单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为汇票签发回单请求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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