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票据付款请求权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1、提示票据:即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向票据债务人现实地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
《票据法》第4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证据。”在汇票关系中,“提示票据”包括按期提示承兑和按期提示付款两种情形;而在本票和支票关系中,因本票与支票无需承兑,“提示票据”仅指按期提示付款一种情形。
2、依法取证:是指为了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而遭到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而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
3、中断时效:付款请求权的短期消灭时效制度,即持票人在较短的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付款请求权就归于消灭。
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中国票据法》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依法理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
依《民法通则》规定 ,中断期间的事由主要有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债务履行要求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
但在票据法上,在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之前,债务人通常对权利人并不知晓 ,自然也就无法承诺履行义务。所以,所谓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是指持票人通过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等方式,使票据权利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计算。
票据付款请求权行使和保全的处所
我国《票据法》第16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付款请求权行使和保全的时间
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票据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一)因付款而消灭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行为。
(二)因未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而消灭
关于提示承兑的期限,《票据法》第39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提示承兑。”
关于提示付款的期限,(汇票)依《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后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本票)《票据法》第78条规定了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票据法》第91条规定了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依《票据法》第40条第2款、第53条、第79条及第91条的规定,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三)因未依法取证而消灭
《票据法》第65条明确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提供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因时效而消灭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票据付款请求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在审理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时,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执行,应当对诉争票据采取保全措施。
票据交付请求权的原告,一般是支付了票据金额的票据付款人以及支付了被追索金额的票据被追索人。也就是说行使票据交付请求权,须以支付票据金额或者支付被追索金额为前提。所以,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须是票据上的付款人或者被追索人(即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这是提起票据交付请求权诉讼的形式要件;第二,原告须向被告支付了票据金额或者被追索金额,这是提起诉讼的实质要件。
应当说明的是,票据交付请求权作为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权利,票据交付请求权不包括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其签发票据或者向其转让票据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票据基础关系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不受《票据法》的调整。
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后,票据债权人必须将票据交回给票据债务人。当持票人受领了票据付款或者追索获得清偿的情况下,若不将票据交出,付款人或者清偿债务的被追索人即有权要求持票人交付票据,由于行使这一权利而发生的纠纷既是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出票交付是指票据在依法完成记载事项后,由于由票据的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票据行为才完成。
背书交付是指出票人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票据权利转让才能完成。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它是根据《票据法》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是票据价款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票据是作为权利物本身,体现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均需要交付票据才能完成。
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