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付请求权是指收款人要求出票人(或持票人)以出票交付或者背书交付方式履行票据权利转让的权利。
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后,票据债权人必须将票据交回给票据债务人。当持票人受领了票据付款或者追索获得清偿的情况下,若不将票据交出,付款人或者清偿债务的被追索人即有权要求持票人交付票据,由于行使这一权利而发生的纠纷既是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出票交付是指票据在依法完成记载事项后,由于由票据的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票据行为才完成。
背书交付是指出票人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票据权利转让才能完成。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它是根据《票据法》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是票据价款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票据是作为权利物本身,体现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均需要交付票据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