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票据律师网 > 品牌服务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票据无效,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票据作为要式证券,其效力一般仅受本身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的制约,即票据行为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方有效。这种形式要件包括票据样式(格式)是否合法和法定记载是否完全。如果该票据样式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如票据不是人民银行统一监制的样式,或者样式虽然合法但欠缺法定必须记载事项的,该票据也无效。票据作为要式性和无因性证券,理论上仅从票据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考究其效力。可见,票据无效是其形式要件不具备或虽具备但不符合法定要求。票据的实质要件如票据签章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否,不能作为认定票据效力的依据。例如无行为能力人的签章虽不具票据签章效力,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又如出票人意思表示虽不真实,但若票据具备了有效形式要件的,不影响票据效力,尤其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善意且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进行票据抗辩。
       根据票据无效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无效票据和部分部无效票据。全部无效票据,是指不具备有效形式要件而自始无效的票据,亦即欠缺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其他必要格式的票据。持这种票据的人行使支付请求权的,无论恶意或善意取得,债务人均可行使抗辩权。部分无效票据,是指除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他记载事项或签章无效的票据。票据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票据无效与票据行为有一定关联。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可以使票据法律关系产生、更改和消灭。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等;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法律行为。票据作为设权证券,是由出票行为创设的。因此,作为创设票据的出票行为,必须具有票据法上的严格形式,才能创设有效票据,如果出票行为欠缺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者其他必要款式,就不能创设出有效票据。这种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票据,是自始无效的票据,即使出票人事后追认也不能使票据再发生效力。在形式欠缺而无效的票据上所进行的所有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等)均为无效。然而,实质要件欠缺的出票行为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伪造签章的出票行为等,依照票据行为独立的原理,不当然使票据无效。因此,形式上完备的出票行为,无论其实质是否有效,出票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其法律结果仍然是创设了有效的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引起票据无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
       1、票据样式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票据系要式证券,其样式要求几乎十分“苛刻”,依照现行票据法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银行本票、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定货和管理。票据样式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印制,当事人不得自制票据,自制票据无效且违法。当事人书写票据时还应当用碳素墨水的笔或墨汁笔书写,否则付款人不予受理付款。
       2、票据金额记载瑕疵。票据作为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票据法基于票据金额记载的重要性,不仅将票据金额记载规定为各种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不可更改事项之一,而且形成了票据金额记载规则,其主要内容是:票据金额必须记载,不记载金额的票据无效;金额记载必须确定,记载不确定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如仅用其中一种记载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一经记载不得更改,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3、票据记载事项瑕疵。票据记载事项按应记载与否,可分为应记载事项、可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三种。应记载事项又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两种。对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票据无效。票据记载事项以票据效力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属于票据有效要件范畴的记载事项和不属于票据有效要件范畴的记载事项。属于票据有效要件范畴的记载事项即决定着票据有效或是无效的记载,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的有害记载;不属于票据有效要件范畴的记载事项即与票据有效与否无关的事项,所作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只发生记载本身无效或将之视为未记载或发生其它法上效力。我国票据法对此类记载的规定包括:第22条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第76条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第85、86条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第42条票据承兑的票据事项;第46条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出票行为,将使所作的票据无效;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则将使相应的行为无效。  
       4、票据签章瑕疵。票据为要式证券,各种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出票时欠缺出票人签章的,票据无效。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欠缺票据行为人签章的,票据行为无效。实践中,签章形式多种多样,我国票据法规定仅有一定的形式才具有票据签章的有效性,即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其他形式的签章即是记载于票据上如画押、指印等不具有效力。自然人为票据行为主体在票据上签章的,应以自然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形式签章,才产生票据上效力。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作为票据行为主体在票据上签章的,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如果仅有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上签章的效力,因而票据无效。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自然人的本名,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法人的本名,是指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全称,不得用简写或缩写签章。否则,票据无效。
       5、票据更改瑕疵。违法更改票据记载事项属票据更改瑕疵。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按是否可更改,分为可更改记载事项和不可更改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为不可更改事项,其他记载为可更改事项。无论何人更改不可更改记载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更改可更改记载事项,应由原记载人(更改权人)依法更改,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非原记载人更改的,视为票据伪造,该更改行为无效。
       6、票据支付文句瑕疵。支付文句是表明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文字表示。如汇票上必须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该支付文句不是无条件支付,而是附条件支付文句,如果记载了“货到付款”或“验收合格后付款”,则违背了这一根本规定,当属无效票据。
       7、伪造票据上的签章的,该伪造部分无效。票据伪造,是指票据行为人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姓名)而是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伪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伪造;狭义的票据伪造仅指出票伪造,即假冒他人名义出票。法理上,票据伪造如为出票伪造时,其票据为实质无效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伪造票据签章并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8、票据变造致使票据无效。票据变造,是指无更改权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除了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可更改外,其他记载事项可由更改权人即原记载人依法进行更改。更改权人和无更改权人若对票据上不可更改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票据无效。无更改权人对可更改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视为票据变造。
       9、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有效性问题。不完全票据指出票时没有将绝对必须记载事项记载完全,也没有授权填充空白的票据。不完全票据为无效票据。空白票据是由出票人签章但欠缺其他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授权收款人及其后手补充空白的票据。从票据法理论上说,欠缺任何绝对必须记载事项的票据,属形式要件不完备,应确认其无效。但由于空白票据出票人的签章是真实的,因而其欠缺的其他绝对必须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持票人的补充使之完备,在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票据法中均为有效票据。我国汇票和本票不允发行空白票据,但支票允许有限空白发行,即出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可空白,但提示付款前应填充。
       10、票据因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公示催告是民事诉讼程序之一,也是票据权利的救济方式。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法院进行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无论何人持有该票据,也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 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更多
  • 版权所有©武汉票据律师网(赵化律师)鄂ICP备13006287号 联系我们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
    友情链接: 支票律师 本票律师 承兑律师 商业承兑汇票律师 票据犯罪律师 专业票据律师 票据律师事务所 票据法律师 银行承兑汇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