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票据律师网 > 律师文集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4个时效
作者:    访问次数:20    时间:2022/06/30

1?提示付款期限:10天。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如逾期提示付款,则可能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就提示付款,承兑人未应答,那么当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无需再发一次提示付款,尤其需特别注意的是,持票人一定不能在付款提示期后(票据到期10日后)再重新提示付款,因为这会导致之前的提示付款被撤销,以第二次提示付款的时间算就属于逾期提示付款,会丧失前手追索权法律风险。

2?追索权期限: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向前手进行追索,超过此期限则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这里的"拒绝承兑或付款"不仅包括明确表示的拒绝,还包括消极行为表示的拒绝,

比如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但承兑人一直未予签收,这种“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也可构成拒付行为。

我们可以看出,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或在汇票到期后6个月内没有向前手追索,都会导致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3?再追索权期限:3个月。承担票据责任的债务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的期限为清偿票据金额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延迟提示付款追索权期限:2年。持票人虽然没有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但只要在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作出说明并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只是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所以说,如果超出了前面所讲的10天提示付款期、6个月的追索期和3个月的再追索期,持票人只是丧失了对其他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仍享有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主张支付的权利,但持票人务必注意,最迟需要在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提示付款,否则就丧失付款请求权了。

  • 上一篇:
  • 下一篇: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 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更多
  • 版权所有©武汉票据律师网(赵化律师)鄂ICP备13006287号 联系我们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
    友情链接: 支票律师 本票律师 承兑律师 商业承兑汇票律师 票据犯罪律师 专业票据律师 票据律师事务所 票据法律师 银行承兑汇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