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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被拒付后,权利人应主张债权请求权,还是票据追索权
作者:    访问次数:37    时间:2022/02/17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后持票人A公司因银行汇票承兑不能诉至法院,法院以A公司有权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选择主张债权请求权还是票据追索权为由,依法认定A公司行使债权请求权合理合法,并依法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及利息。
2018年1月,A、B两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了A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向B公司供货等内容。后B公司陆续通过转账及承兑的方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其中B公司于2018年6月8日背书给A公司一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用于支付相应货款。后该汇票的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故该份汇票未能承兑。因承兑不能,故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还是票据纠纷。A、B两公司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票据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该汇票无法承兑,A公司基于买卖合同所获得的债权请求权未能实现,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消灭,A公司当然可以基于双方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行使债权。当事人既享有债权又享有票据追索权的情形下,当事人有权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选择。本案中,A公司选择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要求B公司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该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妥。B公司辩称该案系票据纠纷,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采纳。B公司虽按合同约定以承兑形式支付了货款,但是该汇票承兑不能,未能达到其支付货款的目的,势必给A公司造成相关资金占有损失。因此,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100000元货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承兑与兑付是票据法的两个不同票据行为。承兑是承兑人在出票时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行为。按照纸质银票操作流程,只有完成银行承兑后,出票人才能取得银票交付收款人;电票则在ECDS程序中设定“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也就是说未完成承兑的电票,根本就不可能进入流通。所以该案中“该份汇票未能承兑”之说不可能存在。若是指“兑付”,则是与“承兑”完全不同意义的票据行为。
案涉汇票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其意义体现为:持票人已向前手行使”非拒付追索“,被追索人同意清偿,并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双方进行线下资金清算后,持票人做“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签收”,此时,票据状态才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ECDS据此为双方办理票据权属变更。该票据权属变更为被追索的前手名下。此时,若追索人尚未收到票款,应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诉,而不应提起合同纠纷债权之诉。追索人在尚未收到票款,就贸然做”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签收”,存在明显操作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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