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讨债时男子跳楼坠亡,家属索赔50万,法院却说不用还?
作者: 访问次数:8 时间:2022/01/28

男子为逃47万元债务,躲藏4年之久一直不还,后被债主发现追债时意外身亡,其家属索赔50万元,债主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吗?债务人死亡后又该找谁还钱?张三开餐厅差一笔启动资金,于是让妻子找闺蜜小美借钱,小美见张三是做生意的,家里也还算有钱,就答应了,可天有不测风云,张三做生意失败,妻子也因家庭不和与其离婚。小美将二人告上法庭,但由于一直找不到人,这笔债务一直无法要回。
小美前前后后借给张三总共47万元,法院判决这笔债务由张三和其妻子共同承担,但这两人却一起玩起了失踪,就连法院也无法联系上,就这样,小美一找就是4年,直到有一次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时,发现了失踪已久的张三。
再三确认后,小美立马要求好友将张三拦住,防止他再次逃跑,而自己也马上打电话叫丈夫前来。丈夫李四拿着判决书让张三还47万元的债款,可张三却说暂时没钱,并希望他们再给他一点时间。
同样的话,小美在4年前不知道听了多少遍,为避免张三再次逃跑,小美立马拨打110报警,可警方却称这属于经济纠纷,且法院判决书已经下达,警察并无执法权。于是小美打电话给法院,但由于当时已是凌晨1点多,法院没上班,最终一行人决定先将张三带去附近的派出所,等待天亮后再前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早上5点30分左右,张三来到附近医院上厕所,李四和朋友在外等候,两人一直没等到张三出来,便立马闯进卫生间,但四下环顾并未发现张三身影。李四暗道不好“这张三怕不是又跑了!”于是和朋友趁着夜色寻找,最后在马路上发现了张三。但此时,张三已奄奄一息,李四见状便立马拨打120,将人送往医院,但张三却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张三家属觉得小美和她丈夫李四等一行人要债之举不合理,给张三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从而导致张三跳楼身亡,报警后,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于是张三现任妻子又诉至法院,要求小美、李四及其朋友赔偿损失50万元。
对于张三现任妻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是:一、被告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债务问题,保证天亮后双方均能达到法院,并未以此获得非法利益;二、对于被告行为给死者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的主张,该行为并未超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追债过程中,若债务人逃跑而导致其意外身亡的,讨债者如果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曾实施犯罪行为,则无需担责;如果讨债者出现非法拘禁行为,与债务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从债务人主体来看,一个是死者张三,另外一个则是他的前妻。由于张三意外身亡,应从其遗产中优先扣除偿还债务,如果没有遗产,那么张三的前妻应当继续偿还债务,张三的死亡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
“人死债消”是真的吗?《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人死之后其债务先从遗产中进行偿还,如果遗产被继承,那么遗产继承者一并承担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缴纳税款和债务,超过了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可自由选择还或者不还。
另外,除了继承人需要偿还债务,如果借款有担保人,那么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也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