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行为代理的案例
作者: 访问次数:10 时间:2021/12/31
光华贸易公司经理张某,到达飞钟表厂洽谈预购一批名贵手表。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光华贸易公司从达飞钟表厂买进“达飞”牌手表100只,总计货款52000元,以汇票结算。其后张某派人到达飞钟表厂取走了手表,交付盖有光华贸易公司印章夕并有经理签名,金额为52000元的汇票一张。
票据到期后,达飞钟表厂持票到有关银行承兑,银行不予承兑,遂诉请光华贸易公司给付票款。光华贸易公司以张某购表未获公司授权,公司事前对此一无所知提出抗辩,张某系无权代理,应自负其责。经查,张某已携表离开公司,不知去向。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作为经理,有为公司管理及签名的权利。本案张某签发汇票虽未经公司授权,但其签发汇票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达飞钟表厂相信其有权签发票据,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达飞钟表厂自然有权向光华贸易公司请求给付票款。至于光华贸易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关系,应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是一种公司内部的关系,光华贸易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