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持票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
作者: 访问次数:34 时间:2021/12/21

上诉入(原审被告):上海某印务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印刷公司
上海某印务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曾有买卖业务关系,印务公司因此出具支票一张,于2004年4月交付包装公司,支票号为CF637279,记载金额为6万元,出票日期为2004年4月7日,其余内容末记载。同年4月20日,印务公司因故以支票丧失为由,向付款人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某行)申请挂失止付,称支票的收款人为包装公司。4月21日,印务公司又向某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中载明票据的收款人为包装公司,持票人为印务公司,背书人为包装公司,用途为加工费。同日,某区法院根据印务公司的申请,作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和要求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告,并送达了某行。另一方面,包装公司收到印务公司的支票后,为归还上海某印刷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借款,将支票直接交付给该公司。印刷公司持票后于同年5月14日向某行提示付款,某行认为印务公司申请停止支付的票据记载与印刷公司提示付款的票据内容不符,遂未向其支付,并于5月17日出具退票通知,退票理由为印务公司存款不足。印刷公司索款无着,遂起诉至某区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此后,印务公司也未要求作出除权判决。同年7月20日,某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印务公司因与包装公司有买卖业务往来而签发支票交付包装公司后,应当按照票面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未记载的事项视为授权持票人补记。印务公司将支票交付包装公司后,已非票据持有人,其又以持票人身份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对此存有过错。另外,因印务公司在公示催告申请书中未如实填写票据记载事项,导致公示的票据与其授权补记后的真实票据内容不一致,公示的内容不真实,不能对真实票据和持票人产生公示作用。印刷公司有权要求印务公司支付票据款和相应利息。印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印务公司因与包装公司有买卖业务关系,签发空白支票交于包装公司。包装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即享有票据转让的权利。包装公司为返还借款而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印刷公司,属于票据的直接交付转让。故一审法院认定印务公司将支票交付包装公司后已非持票人,以及印刷公司系在支付对价后取得支票,属于合法取得票据并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并无不当。虽然印务公司曾向包装公司提出停止支付60 000元支票款,但此尚不足以证明印刷公司系与包装公司恶意串通取得支票,故印务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至于印务公司认为包装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其可另行依法主张。据此,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印务公司能否以票据合法持有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关于公示催告的申请人,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不同的表述:《票据法》第15条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规定为“失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将“失票人”定义为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民事诉讼法》(已修正,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93条则将申请主体限定为“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6条指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由此可见,能够提起公示催告申请的主体应当是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前,能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或其他方式证明其票据是合法取得的,并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等情况的最后持票人。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既可能是票据权利人,也可能是票据债务人,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票据权利人,即能依票据主张票据权利的人;(2)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如果出票人已完成票据制作在交付之前丧失票据,或者背书人完成背书在交付之前丧失票据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3)付款人已经付款但持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字样,付款人收回票据后丧失票据时,付款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对此,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公示催告仅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的情况,所失票据的出票人、付款人、保证人等都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本案中,印务公司在出具并交付票据给包装公司后,已非该票据的持票人,但其却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身份,申请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显然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因此,印务公司不在前述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之列。包装公司为偿还借款而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印刷公司,属于票据的直接交付转让,印刷公司已支付对价,属于合法取得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印务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当按照票面记载承担票据责任,故法院判令印务公司向印刷公司支付票据款和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