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与补救
作者: 访问次数:16 时间:2021/12/20
票据是作为一种财产权的载体,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及行使都以占有或转移票据为要件,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从这个角度来看,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票据还具有提示性与缴回性: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如不缴回票据,就不能受领票据金额。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的持票入主观上无放弃票据占有的意思,而票据脱离持票人的占有。票据丧失包括票据绝对丧失和票据相对丧失两种情况:前者是票据本身已毁损,其物质形态不复存在;后者票据的物质形态还客观存在,只是因遗失或被盗等原因而脱离票据权利人。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但在客观上将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法律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补救制度。我国《票据法》在吸收、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补救方法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票据结算实践,形成了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票据诉讼在内的票据丧失补救制度。
挂失止付是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丧失情况告知付款人,付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支付的补救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保全票据权利。作为应急辅助措施,挂失止付只能保证短期内的资金安全,且不能单独使用,失票人在挂失止付后,还必须及时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公示催告通过特别的非诉讼程序发生公示宣告事项失权的法律后果,从而保障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我国最重要的票据丧失补救措施,通常与挂失止付结合使用。票据诉讼是对公示催告程序的补充和完善,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