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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未能识别票据金额被变造而划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二)
作者:    访问次数:21    时间:2021/12/20
    (4)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于票据的真实性负有谨慎审查义务,若因未尽到审查义务而给出票人带来了损害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8条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本案中,销售公司以数码记载了票据金额,并作了划封处理,但未同时使用中文大写记载。该行为不构成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并不导致诉争支票无效。但是,销售公司没有明确记载不能授权补记的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出票日期,并在此情形下将支票交付给收款人,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观上有过错,且为损害的最终发生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北京支行作为付款人,对于持票人所持票据的真实性承担合理审查义务。在诉争支票变造痕迹明显的客观情况下,北京支行无证据证明其在兑付该支票过程中履行了付款人的法定义务,对支票上记载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北京支行因疏忽大意而未持审慎负责的态度,未能识别变造的票据,其行为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销售公司、家具厂以及支票变造者的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为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逐级递增的条件,但这些条件并不能决定损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因而,这些条件不具有与损害结果相对应的原因之属性。而北京支行未履行对支票进行基本的票据形式审查的法定义务是导致销售公司的账户被多划走273000元款项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法院作出由北京支行赔偿销售公司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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