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他人以伪造票据冒领,付款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二)
作者: 访问次数:62 时间:2021/12/20
结算办法》中,付款银行只承担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即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案中,天津支行未尽审查义务,致使工贸公司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票据的方式骗取。工贸公司与存款被骗并无牵连,且天津支行并不能证明工贸公司在存款过程中有过错,因此,天津支行的付款义务不能免除。值得注意的是,天津支行并非承担票据责任,而是合同责任。由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关于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认定付款人或其代理人有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一般来说,付款人已尽审查义务而付款的,就可以免除向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的票据责任。但是,由于天津支行与工贸公司之间存在着票据资金关系,天津支行作为存款业务的债务人,负有保证存款人工贸公司所存资金安全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于合同义务,而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付款人天津支行虽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令天津支行返还存款人工贸公司所存款项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