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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立法宗旨案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44    时间:2015/09/24
        陈某是东山市有名的“暴发户”,1990年以来,他靠房地产开发富了起来,在当地赫赫有名。一次,他到西山市出差,住在当地一家豪华的宾馆里。晚上,该宾馆的服务小姐方某(熟悉陈某)去了他的房间,提出要为他“服务”。事后,该小姐要求陈某给她一笔钱,否则就将此事张扬出去,陈某无奈,就开了一张2万元的支票给了方小姐,但是陈某在支票上使用的是别名。方小姐拿着该支票到银行取钱未果,再去找陈某,陈某不理睬,方小姐便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给她2万元人民币。
        一、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宣布此票据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对方、陈二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本律师评析
        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处理决定,理由如下:
        方、陈二人之间的所谓票据关系是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当然不予以保护。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我国《票据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票据法>的立法宗旨:
        (1)规范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这种票据债务是以合法存在为前提,而不是在受到敲诈或其他胁迫作用下形成的;方、陈二人之间所形成的票据债务显然不以合法存在为基础。
        (2)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票据当事人是指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人等票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制定《票据法》是保障票据正常使用和流通的需要,只有是票据当事人合法的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有违立法的基本精神。所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指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即法律所规定予以保护的利益,才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的利益是不合法的、非正当的利益,例如卖淫嫖娼所得、赌博所得,等等,是包括《票据法》在内的法律都不会予以保护的。显然,本案中,方、陈二人之间的利益是不合法和非正当的,理应不予保护,法院没有支持方小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票据法》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它与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该是和谐统一的。而本案方、陈二人之间的行为与社会的公序良俗极不和谐。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是随这社会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正确地使用票据将会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对于票据,应该在法制和道德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发挥票据的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功能,以票据有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功能,协调经贸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案案情明显违背这一基本精神。
        三、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票据的使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票据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流通性等特点,从而决定了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法院住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不能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规范和理论去规范票据行为,需要用票据法规范和理论去规范票据行为。《票据法》的意义,就在于严格规范票据行为,保证和促进票据功能的实现,从而有利于商品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制定《票据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IL/场经济的发展。对此,我国《票据法》出台时的草案说明中I曾经捉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已经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法人、公民进行资金清算的霞重要支付工具。”“制定票据法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使各种票据活动有法可依,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票据法。”不难发现,这一立法宗旨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起到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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