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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支票的持有人将自己补记为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4    时间:2014/12/25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
       上海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贸易公司)于2001年9月6日确认苏州某项目工程尾款为人民币166918.70元,国际贸易公司并按该金额向贸易公司分别开具了五张某银行上海分行的支票,其中,就包括号码为AC747828的支票一张。国际贸易公司在该支票上仅填写了人民币35 000元(系工程尾款人民币166 918. 70元中的一部分)的票面金额,而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支票用途均为空白。贸易公司签收后将该支票的记载事项补记齐全:收款人为“贸易公司”,出票日期为“2001年1 1月5日”,支票用途为“货款”。随后,贸易公司持该支票于2001年1 1月5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次日,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与国际贸易公司之间存在着真实的交易关系,所发生票据事实的基础关系也是合法的,即贸易公司依约向国际贸易公司履行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义务,国际贸易公司也按对价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的银行支票给贸易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出票记载不完全,贸易公司补记齐全,可认定系受到国际贸易公司的授权,该支票属有效票据。现贸易公司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退票,国际贸易公司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没有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向该持票人付款的义务,显属过错。故贸易公司要求判令国际贸易公司按退票的票据金额给付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际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已按约向国际贸易公司履行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义务,作为相应的对价,其依法取得了由同际贸易公司可开具的诉争支票。现贸易公司持票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出票人理应承担支付票据款项之责。国际贸易公司虽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其在一审中也未就此提出过反诉,故现国际贸易公司以此为由拒付票据,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至于工程质量问题,国际贸易公司可另行解决。据此,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空白票据及其授权补记后的法律效力认定。
       空白票据,也称空白授权票据、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未完全记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签名并交付票据,授权他人在其后补充完成的票据。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补充记载所欠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后,就成为完全票据,发生完全票据所应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基于票据要式性、文义性的要求,缺乏明确文义记载的票据效力难以得到承认。然而,在复杂而多变的市场交易中,某些票据上必须的金额、收款人、期限等记载事项,可能在票据签发时无法确定,但又不得不签发票据。因此,票据立法允许出票人先行签发票据,交由他人依照事先的合意或待将来确定之后,将未记载事项填补完全,以便减少交易上的困难。目前,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都在原则上规定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的同时,或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授权票据制度。
       我国《票据法》仅在第85条及第86条笫1款规定了可以签发金额空白和收款人空白的支票,对于汇票及本票是否可以签发空白票据未作规定。不过,不能就此认为,在我国票据法上,仅承认金额空白及收款人空白的支票,而将其他的空白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就支票而言,根据《票据法》第84条的规定,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如果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该支票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支票用途均为空白,其中,收款人名称、支票用途作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允许补记的,而“出票日期”却是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那么,贸易公司对该支票“出票日期”的补记是否有效?出票人是否应对持票人所补记内容承担票据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呢?
      对于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补记,我国《票据法》只对票据金额作了相应的规定,并未明确确定出票日期补记的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知,补记内容无论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出票人均应承担票据责任;若给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非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应注意的足,补记授权并不以出票人的明示为要件,只要出票人将空白支票交付给持票人,该持票人就获得了这种授权。出票人在明知可能存在风险的前提下,其签发空白票据的行为表明出票人已经预见可能存在风险并愿意承担,因此,不能将此风险转嫁给持票人,尤其是善意持票人。上述司法解释试图通过扩大或加重法律责任的方式,提醒空白票据的出票人谨慎签发空白票据。
       本案中,贸易公司已按约向国际贸易公司履行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义务,作为相应的对价,其依法取得了由国际贸易公司开具的诉争空白支票,可认定其受到国际贸易公司的授权,经补记的支票属有效票据。现贸易公司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出票人理应承担支付票据款项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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