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嫌票据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等涉及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法律问题与诉讼纠纷
《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票据法》第105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作为刑事犯罪并定罪、量刑,又应以《刑法》来加以规范。
《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罪名:票据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